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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的部分税务考量

发表时间: 2024-03-05 10:19:37 |   作者: 常见问题

  2018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单次交易限值从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从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位于境外,无论是政府部门的监管、追责,还是出现民事纠纷之后消费者的维权,都会无能为力或成本过高。因此,跨境电商企业应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按照实际申报责任,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这家企业就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境内代理人。

  境内代理人实质上便是代理作为境外注册企业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经营跨境电商业务时,对境内监督管理的机构及消费者履行相应合规义务,并作为境内实体向境内消费者承担对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有的话,需要仔细考虑设立地点。如果是为了税收优惠,可能设立在海南等地。但是要注意,跨境电子商务 VS 一般贸易企业的区别,需要能够论证。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针对跨境电子商务B2C模式,海关总署制定了代码9610和1210的海关监管方式。

  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即B2C(企业对个人)出口。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买卖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简单说,9610出口就是境内企业直邮到境外消费者手中。这一模式,解决了跨境电子商务B2C订单数量少、批次多的问题。

  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俗称“备货模式”。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简单来说“1210相当于境内企业把生产出的货物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的仓库中,即可申请出口退税,之后按照订单由仓库发往境外消费者。

  跨境电商B2B出口最重要的包含两种模式(9710和9810),企业可依据自己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方式向海关申报。

  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子商务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B2B直接出口货物。9710是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

  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9810是指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软件公司会搭建增值税的预扣机制。软件公司可以做注册 登记 缴纳,我们可以协助做税率设置等。申报的动作,可以用软件公司。

  为了规避PE风险,考虑搭建美国本土公司作为销售主体;考虑交易流中间加一个欧洲公司,比如爱尔兰。

  如果库存在欧盟境外,那么亚马逊将对150欧元以下的代扣代缴,超过的自己缴纳;如果卖家在境外+库存在欧盟境内,那么亚马逊将代扣代缴;如果卖家在欧盟境内+库存在欧盟境内,那么自己缴纳。

  欧洲公司的税率优惠:participation exemption,CIT可能12.5%或者更低,是否有可能不征税,是否有可能不设立公司或者设立公司之后摊薄利润,或者通过合理的转让定价筹划将利润进行再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换而言之,需要自己的名义出口。这点实操上难度较大,需要系统支持。)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享受,)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三)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