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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签名让公司高层落马让企业损失百万

发表时间: 2023-09-06 20:25:09 |   作者: 新闻中心

  2020年5月18日13时16分左右,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达花园三期项目发生一起塔吊坍塌事故,

  事故塔吊为项目6号楼的4号塔吊,产权单位是安徽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该塔吊地脚螺栓预埋等基础工程由产权单位自行施工。在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后,塔吊于2020年4月30日进场,由该公司另外聘请宣城某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5月1日开始安装,但在完成安装调试后,该单位并未出具安装调试报告,未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等。

  经调查,该塔吊系检测合格之后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但在检验测试过程中,项目检验测试单位的检测工作员倪某,并未到检测现场,而是安排他人担任检测工作员,而代检测工作员,未检查地脚螺栓合格证,未做实验,且检验测试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书上的结果签名,均非本人签名,皆为代签。

  事故发生后,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安徽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做施工,且检测单位出具报告严重失实,使塔吊在使用的过程中不能得到一定效果控制,最后导致塔吊倾覆倒塌。

  事故所在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实施工程单位安徽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错误使用设备,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相关涉事高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项目经理以及基层安全员与检测工作员,皆处交予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第二项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对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实证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安全上开“小差”,等于给自己的人生开了个“口子”。

  不把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越过红线的行为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必然需要接受《安全生产法》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