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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诗经典 索赔2400万→一审358万→二审2万:剖析这三点很重要

时间: 2023-08-03 22:15:11 |   作者: 塑料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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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维诗经典 索赔2400万→一审358万→二审2万:剖析这三点很重要

  (本文系知产力取得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自己赞同,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历。)

  青岛科尼乐公司诉青岛迪凯公司专利侵权案,原告索赔2400万,一审判赔358万,二审判赔2万

  署理人:杨安进律师、徐永浩专利署理人,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二审程序中署理青岛迪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为ZL8.8,称号为“行星式搅拌机的一种高效传动装置”,申请日为2007年5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7月16日。2013年10月12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本案的原告青岛科尼乐公司。

  原告青岛科尼乐公司曾于2013年在青岛中院申述被告青岛迪凯公司侵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青岛科尼乐公司在该案中建议的被控侵权行为包含被告于2014年5月在北京市顺义区的我国国际展览中心举行的第十四届我国国际冶金工业展览会上关于其“DEX XP系列行星式搅拌机”的参展行为。在该展览会上,被告的展位上有涉嫌侵权产品的宣扬材料和技能参数列表。青岛科尼乐公司还提交了拆解青岛迪凯公司产品的录像。

  经审理,青岛中院于2015年4月13日一审判定青岛迪凯公司中止制作、出售和承诺出售侵略原告涉案专利的产品,补偿青岛科尼乐公司经济丢失50万元。青岛迪凯公司不服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于2015年11月24日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青岛科尼乐公司以为,被告青岛迪凯公司2015年9月参加在北京举行的我国国际住宅产业暨建筑工业化产品与设备博览会,展出与涉案专利技能计划相同的被控侵权产品,并在被告网站上发现很多被控侵权产品的宣扬,称其在2016年8月“仍旧炽热发货中”。

  鉴于青岛迪凯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已由在先诉讼确以为侵权,原告青岛科尼乐公司以为上述侵权行为归于歹意侵权。

  原告为此建议被告当即中止出产、出售、承诺出售被控侵权产品,毁掉库存侵权产品,毁掉侵权产品专用模具,补偿原告经济丢失2400万元,并承当原告合理开销2.5万元。

  2.原告在本案中并无任何根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出售,亦无任何根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能特征,故其侵权根据不足。

  3.青岛迪凯公司在2015年6月现已完结新的技能研制并申请了新的实用新型专利,尔后被告出产的DEX MP系列搅拌机开端选用新的技能计划,不再运用涉案专利的技能计划,故2015年6月之后再无侵权行为。

  4.在山东的在先诉讼案子中,只承认了一款产品侵权,并未承认系列产品侵权。原告建议系列产品侵权并无现实根据。

  在先诉讼的判定成果是针对2014年5月曾经业已存在的被控侵权行为所提起的。因为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并未中止,原告能够对被告在2014年6月至2016年4月仍然持续的侵权行为另行提申述讼,因而不构成重复申述。

  在本案中,被告关于涉案的14个类型的DEX MP系列行星式搅拌机的参展行为,归于为出产经营意图的承诺出售行为。

  在其网站声称的“八月仍旧炽热发货中”标明在在先诉讼宣判后被告仍然关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以出产经营为意图的制作和出售行为。青岛迪凯公司自认其DEX MP系列行星式搅拌机在2015年6月之后仍在制作和出售。尽管被告建议于2015年6月起现已选用了不同的技能计划,但并未供给直接的根据。

  在本案中,关于被告在参展的宣扬材料及其网站上列出的DEX MP系列行星搅拌机的14个类型产品,原告清晰其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

  被告表明2015年6月之后上述产品现已选用了躲避专利权的新的技能计划,但被告未供给其产品什物或相片等根据。“DEX MP”不是产品类型,2015年参展的产品与在先诉讼中所触及的产品是不一样的。

  一审法院以为,被告关于上述建议应承当举证责任。在被告没有举证困难,也不存在不予供给根据的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应承当不能举证的晦气成果。因而,法院承认被告于2015年6月今后出产出售的与之前类型相同的产品选用了与之前相同类型产品所共同的技能计划,承认被告涉案的14个类型的DEX MP系列行星式搅拌机均构成侵权。

  关于原告提出以被告出售收入中涉案的类型产品的赢利作为被告获利的数额,以该数额承认被告补偿数额的观念,一审法院予以支撑。因为被告拒不供给财政账册,一审法院经过调取税务记载来取得被告的出售收入数额。

  一起原告建议本职业的均匀赢利率为40%,因为被告未履行法院的查封、扣押判定,也未向一审法院供给相关根据。一审法院选用原告关于职业均匀赢利率为40%的建议。终究,一审法院承认侵权获利数额为358.8万元。

  青岛迪凯公司当即中止出产、出售、承诺出售被控侵权产品,补偿原告经济丢失358.8万元,补偿原告合理开销2万元。

  一审原告和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相关新的根据。

  青岛科尼乐公司以为:原审法院仅审理青岛迪凯公司在2014年5月之后的侵权行为,现实承认过错;原审法院在承认补偿数额时未核算青岛科尼乐公司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侵权丢失。

  青岛迪凯公司以为:原审法院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能特征承认过错,原审法院未进行详细的技能特征比对,青岛迪凯公司提交的根据足以证明其自2015年6月后出售的行星式搅拌机选用了不同的技能计划,不构成侵权;原审法院承认青岛迪凯公司存在出售行为缺少现实根据;一审法院承认机械制作业40%的赢利率及承认相应补偿数额缺少根据。

  本案在申述前,青岛科尼乐公司对青岛迪凯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现已由在先诉讼收效判定承认。关于现已审理过的青岛迪凯公司施行的被控侵权行为,不做重复处理。因而,原审法院未审理青岛迪凯公司在2014年5月曾经的被控侵权行为并无不妥。

  因为在先诉讼的收效判定承认青岛迪凯公司出产、出售、承诺出售的DEX MP系列行星式搅拌机侵略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因而在青岛迪凯公司未供给有用相反根据的状况下,原审法院承认涉案的DEX MP系列行星式搅拌机落入涉案专利的维护规模并无不妥。

  现有根据仅能证明青岛迪凯公司在2015年9月的展览会上展现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宣扬材料,以及在其网站上刊登了被控侵权产品的材料和出售信息。而原告青岛科尼乐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供给被控侵权产品的什物,也没有能够证明青岛迪凯公司在2014年5月今后持续出产和出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根据。

  原审法院仅凭被告施行了承诺出售行为的根据,就将举证责任搬运至青岛迪凯公司而直接承认其从事了出产、出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归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妥及现实承认过错。

  青岛迪凯公司针对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的参展和网络宣扬行为,归于为出产经营意图承诺出售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

  驳回青岛科尼乐公司悉数上诉恳求,支撑青岛迪凯公司部分上诉恳求。判令青岛迪凯公司当即中止承诺出售被控侵权产品,补偿青岛科尼乐公司合理开销2万元。

  本案一审曾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列入2016年加大知识产权司法维护力度类的典型事例。

  纵观本案的一审和二审程序,所承认的案子法令现实和侵权补偿额度方面均产生了较大的改变。尤其是判赔额度,从恳求补偿2400万,到一审判赔358万,再到二审判赔合理开销2万元。因而,有必要对本案的中心争议点所表现的法令问题做进一步考虑。

  一般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理”是指对现已产生法令效力的判定、判定的案子,除了还有规则之外,不得就同一现实再行提申述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则:“当事人就现已提申述讼的事项在诉讼进程中或许裁判收效后再次申述,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申述:(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恳求相同,或许后诉的诉讼恳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成果。当事人重复申述的,判定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判定驳回申述,但法令、司法解说还有规则的在外。”

  关于知识产权来说,相关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有自己的特别之处。详细来说,在Trips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私权特色做了清晰的界定。因为知识产权的私权特色,其侵权判别时理应遵从一般民事侵权的基本理论准则。可是,当根植于一般民事侵权的基本理论准则面临知识产权时,却差强人意,其原因首要在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例如,关于有形的财产权来说,被侵略的行为一般是一次性或一过性的行为,一般不会呈现同一侵权人在经过法令规制后再次持续性地施行侵权行为。可是,关于无形的知识产权来说,侵权景象却或许彻底不同,同一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即便是经过法令规制后仍然或许呈现不易被权力人所发现的持续存在的侵权景象。

  因而,一般在专利侵权案子中,假如在先诉讼中现已对一段时刻内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法令规制,那么在后诉讼将不再重复审理。可是,关于没有得到法令规制的侵权行为(尤其是再次侵权或重复侵权),在后诉讼仍然能够进行审理。

  在判别专利侵权诉讼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准则,一般需求考虑如下要素:当事人是否相同;诉讼标的是否相同;诉讼恳求是否相同或在后诉讼的诉讼恳求是否实质上否定在先诉讼的裁判成果。

  关于青岛科尼乐公司与青岛迪凯公司的专利侵权争议,在先判定现已对青岛迪凯公司在2015年之前的侵权行为(制作、出售和承诺出售)做出了业已收效的法令判定。而在本案中,当青岛科尼乐公司发现青岛迪凯公司在2015年9月的参展行为及其网站上的宣扬行为后,就同一专利提起侵权之诉。

  从当事人的视点来看,在在先诉讼中,专利权的权力人为青岛科尼乐公司,被诉侵权人为青岛迪凯公司。在本案中,权力人和被诉侵权人均未产生改变。归于相同的当事人。

  从诉讼标的的视点来看。在在先诉讼中,针对的是2013年触及的DEX XP系列行星式搅拌机。而在本案中,尽管2015年9月参展和在网站上宣扬的产品仍然标记为“DEX系列行星搅拌机”,可是否是与在先诉讼中相同的侵权产品,值得商讨。这一点需求足够根据来支撑。

  称号和/或类型相同,并不必定意味着归于承载有相同技能计划的相同产品。这存在形式上相同与实质上相同的不同。所谓形式上相同,是指从表面上来看,两种产品具有相同称号或许相似的类型;所谓实质上相同,是指二者的技能计划是没有差异的。明显,存在形式上相同但没有清晰根据支撑的状况下,延伸确以为实质上相同是果断的且不合理的。

  因而,不能因为2015年触及的产品的称号或类型与2013年触及的产品的称号和类型相同或不同不大,就承认二者所承载的技能计划是相同的,因而2015年触及的产品天然侵权。这需求足够的根据经过比对后才干承认。

  从诉讼恳求是否相同或在后诉讼的诉讼恳求是否实质上否定在先诉讼的裁判成果来看。在在先诉讼中,针对青岛迪凯公司在2014年5月曾经的被控侵权行为现已做出了收效的司法裁判。而在本案二审中,青岛科尼乐公司在上诉恳求中要求考虑追溯至2013年的侵权行为,归于否定在先诉讼的裁判成果。因而,二审法院关于前案现已审理过的青岛迪凯公司施行的被控侵权行为因而本案不宜重复处理的观念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在先诉讼与本案的诉讼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是否相同不能得到根据支撑,诉讼恳求跨过业已收效的在先诉讼。因而,首先应理清的是2015年之后触及的产品是否实质上侵略涉案专利权,然后再判别关于追溯至2014年5月之前的侵权行为,是否归于“一事不再理”的景象。

  因为知识产权侵权的持续性特色,即便是经过诉讼程序取得了承认侵权的法令判定,仍然会或许存在后续的侵权行为。在这种状况下,权力人或好坏关系人发现仍然存在的侵权行为后,是另行申述,仍是经过在先诉讼的履行程序来处理,要害在于在先诉讼中所承认的侵权行为是否在实质上连续到法令判定之后。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假如所施行的技能计划(不管产品或办法)与在先诉讼中所承认侵权的技能计划是相同的,这明显是在先诉讼程序中侵权行为在实质上的连续。在此状况下,在先诉讼作为诉讼恳求中重要组成部分的中止侵权行为并未得到履行,因而能够经过在先诉讼的履行程序来处理。

  而假如所施行的技能计划与在先诉讼中所承认侵权的技能计划有所不同,则不存在在先诉讼的持续履行问题,需求另行申述,以判别所施行的新的技能计划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维护规模之内。

  详细到本案来说,在先诉讼判定作出的时刻为2015年末。假如尔后青岛迪凯公司仍然选用与在先诉讼中所承认侵权的技能计划相同的技能计划,则可经过在先诉讼的履行程序来处理。假如在2015年6月之后青岛迪凯公司选用了与涉案专利彻底不同的新的技能计划,作为权力人的青岛科尼乐公司应另行。

  因而,判别青岛迪凯公司在2015年6月之后所施行的技能计划是否不同于在先诉讼中所承认侵权的技能计划且落入涉案专利的维护规模之内,是问题的要害。

  (1)承诺出售为作出出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明的行为,归于完成出售之前的行为。之所以规制承诺出售的侵权行为,其意图是尽或许早地阻止后续的买卖行为,在进入流转之前就完成对侵权行为的管控。

  (2)出售是买卖行为,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搬运给受买人而获利的进程。因而,经过出售一方面使得出卖人获利,另一方面也抢占了专利权人的商场空间。假如说制作是侵权的源头的话,那么出售能够理解为是制作的意图或获利的途径。

  (3)承诺出售是独立于出售的侵权行为,而不是出售行为的预备阶段或一部分。换句话说,承诺出售作为侵权行为是独立于出售行为的,承诺出售行为建立与否不取决于出售行为是否施行。

  (4)当产生承诺出售行为时。侵权产品处于被展现并表达出待售意思的状况,在该状况下,侵权产品随时会进入出售阶段。因而该状况下专利权处于行将被进一步较大程度侵略的危急状况。因而,从实质上来说,对承诺出售行为的规制,意图是为了消除专利权的此种危急状况。

  (5)当产生出售行为时,侵权人经过出售而获利,出售行为是侵权人的首要获利途径。因而,从实质上说,对出售行为的规制,意图是为了堵截专利产品的获利途径。

  (6)从对专利权人的利益危害来说,承诺出售行为首要是引发了专利权将遭到危害的风险状况,侵权人没有获取较大利益。因而,假如单纯存在承诺出售行为的话,关于专利权人还未构成较大的直接利益危害。可是,出售行为一方面抢占专利权人的商场份额而取得较大不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有或许关于专利权人在商场中的商誉形成负面影响。因而,作为首要获利途径的出售行为,侵权人对专利权人构成较大的直接利益危害。

  根据上述剖析,关于出售和承诺出售这两种不同的侵权行为来说,所规制的意图不同,对专利权人的直接利益危害不同,因而在判赔额度上在实践中也不同较大。

  因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除了需求对所施行的技能计划是否落入专利权的维护规模之内做出牢靠判别之外,还需求清晰侵权人终究施行了何种侵权行为,这对终究的判赔额度有直接且严重的影响。回来搜狐,检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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